??? 正在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擬規(guī)定在專利執(zhí)法部門主持調解下雙方當事人就侵權賠償數額達成的協(xié)議,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的確認和強制執(zhí)行。這是記者從此間在蘇州召開的2012年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年會暨知識產權法律修改問題論壇上獲悉的。
???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宋建華在出席論壇時透露了上述消息。她表示,這是為了縮短權利人的維權周期,讓糾紛得以盡快解決的一個思路。目前,專利法的修改已完成了公開征求意見,等國務院有關部委的意見匯總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盡快向國務院提出專利法修改的送審稿。
??? 宋建華表示,專利法修改收到的各方面建議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一是解決市場主體反饋的舉證難的問題。這一問題在確定專利侵權賠償范圍上尤為突出,當事人難以舉證往往致其獲得賠償不及其實際損失。
??? 二是解決專利維權周期長的問題。也許對于國際大公司而言,一場十年八年的專利訴訟不會給其發(fā)展帶來太大影響,但是對于我國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yè)來講,創(chuàng)新成果原本就來之不易,如果不能得到有效保護,發(fā)展會受到極大影響。由此,必須考慮縮短糾紛處理程序,加快解決糾紛。
??? 三是解決侵權賠償額過低的問題。宋建華坦言,在調研中發(fā)現有企業(yè)在打了三四年的官司后獲賠4萬元,侵權人每天的利潤就可以達到5萬元。侵權賠償數額過低,導致了事實上對侵權行為的一種縱容。
??? 針對上述問題,專利法修訂中擬規(guī)定,在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后,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但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
??? 在行政執(zhí)法方面,行政機關應當事人的請求對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處理的過程中,可以采取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發(fā)票、帳簿等手段核實有關侵權行為。
??? 而為縮短維權周期,防止行政調解達成的協(xié)議不能履行時當事人還得另行起訴解決問題,草案擬規(guī)定,就侵權賠償數額達成的協(xié)議具有相應的法律約束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外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的確認和強制執(zhí)行。
??? 而關于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作出的決定,也擬規(guī)定立即生效。宋建華表示,這樣專利侵權糾紛就不必等至少一年左右完成的行政訴訟一審、二審結束后才能解決。“實際上目前絕大多數的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最終都得到了司法判決的肯定,在這種情況下,等待無效決定的最終訴訟結果,對及時處理侵權糾紛是不利的。”
??? 為對侵權行為實施懲罰性的賠償,草案擬規(guī)定,對于故意的侵權行為,法院可以根據侵權的情節(jié)、規(guī)模和后果,將已經確認的賠償數額提高2至3倍。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的基礎上,只要認定其具有侵權惡意,就可以對侵權人采取懲罰性的賠償。
??? 此外,對于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侵權行為要采取行政處罰。草案擬規(guī)定,對于惡意的反復的侵權行為,專利執(zhí)法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產品和專用于侵權的設備,可以并處罰款,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1—5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