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7月12日下午,由浙江省法學會和省法學會金融法學研究會聯(lián)合主辦的“民間借貸與套路貸法律問題”研討會在杭州召開。與會人員就更好地理解和適用相關法律規(guī)范、司法解釋和案件辦理意見,明確“套路貸”犯罪行為的特征與法律要件,以及民間借貸和“套路貸”案件裁判規(guī)則等問題各抒己見,并針對民間借貸和“套路貸”案件中的合同效力認定、民刑交叉邊界、“套路貸”案件中的律師責任等重點難點問題建言獻策,會議形成了豐碩的研討成果。省法學會學術委員會主任牛太升,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黃生林出席會議,來自公檢法司等實務部門相關負責人,以及浙江大學、浙江工業(yè)大學、浙江理工大學、杭州師范大學、浙江省社會科學院等高校和科研機構的專家學者、金融機構代表等共計60余人參加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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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導、省金融法學研究會會長李有星主持研討。他指出,本次研討核心聚焦民間借貸與“套路貸”的法律問題,希望大家圍繞“套路貸”的認定標準和裁判規(guī)則、“套路貸”案件辦理中的民刑交叉、“套路貸”與民間借貸、高利放貸、職業(yè)放貸的區(qū)別、“套路貸”犯罪行為的具體定罪量刑、民間借貸未來發(fā)展趨勢與非法金融活動之間的關系等問題提出對策建議。
? ? ? 牛太升主任指出,在改革開放過程中,民間借貸積極為民營經濟的發(fā)展輸血,立下了汗馬功勞。因此,即便當前民間借貸市場出現(xiàn)了“套路貸”等問題,也不能一味打擊民間借貸。牛太升主任繼而提出了正確處理民間借貸和“套路貸”問題的三點意見:第一,準確認定法律關系、擴大共識。民間借貸及“套路貸”涉及多重不同的復雜法律關系,諸多相互關聯(lián)又須嚴格區(qū)分的法律概念和定義要從法理上統(tǒng)一認識,以便更好地指導實踐。第二,正確適用法律、審慎辦案。司法機關要在熟悉規(guī)范、統(tǒng)一認識的前提條件下審慎辦案,注重審慎、警惕、居中、公正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第三,進一步完善民間借貸治理體系和制度創(chuàng)新。首先,對民間借貸糾紛及相關違法犯罪案件進行系統(tǒng)調研和大數(shù)據(jù)綜合分析,探索民間借貸治理規(guī)律。其次,堅持依法治理,構建行政、民事、刑事三管齊下的協(xié)調治理機制,特別強調民間借貸治理中的行政引導和規(guī)制先行。最后,研究和運用新制度,以法治手段保障民間借貸健康長遠發(fā)展。
? ? ? 黃生林副檢察長就“套路貸”犯罪行為的構成要素、罪數(shù)認定以及“套路貸”案件辦理中的重要問題發(fā)表了自己的見解。第一,“套路貸”的構成要素。他認為“套路貸”本身的構成要素在于設置套路,形成虛假的債權債務關系。第二,“套路貸”的本質。首先,“套路貸”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基于財產利益的非法就是非法占有為目的;其次,在“套路貸”案件中,非法占有并不應當作為一個待證事實,套路行為本身就代表非法占有目的;最后,應當對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明顯、利益是否超出一定限度進行區(qū)分,對于目的并不明顯的不一定作為犯罪進行處理。第三,“套路貸”行為的性質?!疤茁焚J”本身存在階段性的特征,一般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設置套路的階段,第二個階段則是討債的階段?!皟筛邇刹俊币庖妼Α疤茁焚J”的性質進行了明確,“套路貸”本身的行為性質歸結為詐騙,符合詐騙罪的特征。合同詐騙和普通詐騙所侵犯的客體存在區(qū)別,“套路貸”在實踐中又以侵犯財產為主要目的,更符合普通詐騙的構成要件。第四,“套路貸”的罪數(shù)問題。很多套路貸案件都是發(fā)展到非法討債的階段,才有一個罪數(shù)的問題?!疤茁焚J”犯罪涉及競合、牽連和數(shù)罪并罰問題。需要按照刑法理論準確把握。如暴力討債同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競合,但多數(shù)情況下屬于牽連問題,如第一階段設套,討債階段敲詐勒索、傷人等屬于牽連犯罪,應當根據(jù)結果行為、手段性質進行綜合認定。若為侵財型手段,則與“套路貸”套路行為牽連性較強,應按照牽連犯處理,擇一重罪處罰。如果不屬于侵財型手段,則雖有牽連也應數(shù)罪并罰。對于“套路貸”中的虛假訴訟問題,應以“無中生有”型訴訟為基本要求,嚴格把握“套路貸”與虛假訴訟罪的認定問題。第五,共犯問題。不應當簡單地將所有幫助套現(xiàn)、取現(xiàn)的人員都認定為共犯。特別是在將律師作為“套路貸”共犯的問題上更應嚴格把握,律師作為“套路貸”案件的訴訟代理人,在受委托代理范圍內依法代理的,不能認定為構成“套路貸”共犯。鑒于“套路貸”案件中的律師責任認定問題較為復雜,需要理論和實務界進一步研究探討。
? ? ? 省人民檢察院第八檢察部副處長、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趙吟就如何處理民間借貸中的刑民交叉問題發(fā)表了自己的看法。她認為在刑事終審裁判當中所確定的事實,對于有明顯牽連關系的民事案件具有既判力,同時也應當討論第三人的利益問題。另外,在刑事案件處理結果不會對民事關系認定產生實際影響的前提下,應贊成先民后刑的主張。趙吟副處長同時指出,在民間借貸合同效力的認定當中,合同效力不應當簡單地因為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而被否定。
? ? ? 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長葉光輝將“套路貸”犯罪行為的法律界定歸結為三點,即行為目的非法性、債權債務虛假性以及討債手段軟硬兼有。他指出,民間借貸不論利息高低,最終目的都在于獲取借貸利息的合法收益;但“套路貸”追求的并不止是利息收益,其目的在于攫取合法利息收益之外的各種非法利益。
? ? ? 杭州仲裁委副秘書長趙亮就“套路貸”案件“打擊誰、保護誰、懲罰誰”的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見解。他認為,“兩高兩部”發(fā)布的“套路貸”辦理意見,應當明確其刑事打擊的宣示意義,用以懲戒和遏制愈演愈烈的“套路貸”犯罪行為,但并不能簡單地以此來規(guī)制民商事法律關系。首先,打擊“套路貸”犯罪并不是對民間借貸高額利率的打擊,而應當是對非法占有的打擊,若放貸以高利作為償還本金的手段,不應當作為打擊對象。其次,強調對“套路貸”被害人的保護并不能免除借款人的還款義務。從秩序角度看,刑事犯罪中沒有被害人一方,往往是被告人對國家的犯罪,對于某種秩序的犯罪。而我們是對秩序進行維護,這是維護法律的根本意義,保護被害人是附帶的。最后,在共犯認定上,應當堅持有無“共同犯意”的認定標準來嚴格把握,不能盲目擴大打擊面。
? ? ? 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駱蘇英法官就民間借貸的風險防范提出自己的觀點。她指出,不少借款當事人在訴訟中會提出出借人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轉貸牟利”“套路貸”“黑惡勢力”等抗辯,增加民商事案件的審理難度。民間借貸合法的須保護,套路貸要打擊,要通過宣傳提高出借人以及借款人的風險防范意識,同時通過設立登記、備案制度進行防范,加快建立信用體系,將民間借貸中不誠信行為納入征信系統(tǒng),從而對套路貸行為進行遏制,也對當事人提示風險。
? ? ?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余晟指出民間借貸在司法實踐中數(shù)量居高不下,占用了大量司法資源。在民間借貸司法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首先,職業(yè)放貸人的認定。現(xiàn)在的實踐常以數(shù)量作為職業(yè)放貸人的認定標準,但其中并未考慮資金的來源,因而區(qū)分標準合理性存在問題。其次,“套路貸”的識別問題。在實踐中存在虛增債務、借條抬頭空白的情形,根據(jù)相關證據(jù)和雙方當事人答辯意見,民庭法官常會認為相關案件涉嫌“套路貸”并移送公安司法機關,但公安司法機關對此也難以核實,常作出“不能核實也不能核否”的尷尬結論。第三,職業(yè)放貸中的合同效力認定問題。最高院的意見是涉及職業(yè)放貸人的民間借貸合同應認定為無效,但存在擔保行為時,相關合同效力的判定卻并不簡單,原則上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效力與主合同保持一致的,一律認定為無效,但實踐中往往基于公平正義原則和民間借貸活動匯總復雜的利益情況,使法官難以輕易認定職業(yè)放貸人簽訂的有擔保借款合同無效。
? ? ? 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掃黑辦)高杰法官從加強組織領導、加大打擊力度、貫徹寬嚴相濟、深入開展調研、認真摸排線索、拓寬普法渠道方面介紹了我省法院在懲治“套路貸”犯罪方面的工作舉措。當前司法機關在“套路貸”案件辦理中存在三個難點問題,即公安發(fā)現(xiàn)難;民事審查難;刑法適用難。針對打擊“套路貸”犯罪活動,他建議,要全社會形成合力,完善綜合治理機制,關口前移,采用行政、民事和刑事的各種監(jiān)管制裁手段,努力鏟除“套路貸”滋生蔓延的土壤。
? ? ? 省公安廳掃黑辦方琦結合浙江公安部門辦理“套路貸”案件的第一手情況,對“套路貸”案情的整體情況以及發(fā)展趨勢作了介紹。他指出,套路貸逐漸從線下轉為線上,網絡套路貸存在跨區(qū)域、覆蓋面廣、犯罪成本低、容易復制等特點,并就套路貸的預防機制提出了意見建議。
? ? ? 麗水市縉云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李國華結合實際,就高利貸型套路貸案件辦理中,如何認定債權債務的虛假和犯罪數(shù)額發(fā)表了見解,并就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作了分析。杭州市濱江區(qū)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唐志科指出在認定“套路貸”時應當對雙方主體(放貸方及借貸方)進行判斷。杭州市拱墅區(qū)人民檢察院副主任胡森對砍頭息與“套路貸”之間的關系進行梳理并對套路貸共犯問題以及處罰空間發(fā)表了觀點。浙江工業(yè)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鄧楚開對民間借貸大量存在的原因以及“套路貸”的法律適用發(fā)表見解,并認為“兩高兩部”發(fā)布的“套路貸”規(guī)范性文件旨在幫助司法機關更好地理解和適用《刑法》,故應從國家法制統(tǒng)一性的角度審視“套路貸”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和裁判規(guī)則。浙江大學法學院葉良芳教授對“套路貸”的犯罪構成、涉及的罪名以及與涉黑惡犯罪的關系發(fā)表了看法,并分析了“套路貸”案件中的律師共犯問題,他認為應從證據(jù)獲取的角度思考涉案律師的犯罪問題,基于國際通行做法,司法機關不能輕易破壞刑法理論上的律師和當事人間的“信息保密權”。浙江大學法學院鐘瑞慶教授指出“套路貸”以及民間借貸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應當被視為社會治理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應當著力追求實現(xiàn)實質公平。浙江省社科院陳峰結合案例對“套路貸”案件特征和犯罪手法進行了介紹?;ヂ?lián)網金融顧問蔣壽根作為放債人代表對民間借貸的合理性問題以及“套路貸”的發(fā)生原因發(fā)表了看法。他認為民間借貸作為企業(yè)解決暫時性金融需求存在其合理性。同時他指出“套路貸”主要出現(xiàn)在催收階段,如何促進合法催收也是公檢法應當著重考慮的問題。 各與會代表踴躍發(fā)言,建言獻策,圍繞研討主題展開熱烈討論,發(fā)表各自觀點,為下一步形成高質量的研究成果提供了素材。
? ? ? 最后,李有星教授在會議小結中指出,實踐中,民間借貸、“套路貸”、職業(yè)放貸人、高利貸、黑惡勢力等概念和相互關系,評判標準有模糊之處,罪與非罪之間,此罪與彼罪之間存在分歧。同時,合法民間借貸的債權人權益受到不利影響,“欠債還錢”的民間借貸法則受到挑戰(zhàn),借款人肆意指控出借人“非法高利貸”“套路貸”“暴力討債”等,從而達到拖延或拒絕償還債務,達到“逃廢債”的目的。這種現(xiàn)象導致了正常民間借貸當事人的恐慌不安,對營商環(huán)境也造成了一定影響。從浙江實際出發(fā),民間借貸是滋養(yǎng)民營經濟發(fā)展的基礎性資源之一。未來應當采取恰當?shù)呐e措使其更好的發(fā)揮應有作用,促進我省民營經濟發(fā)展。同時要堅決遏制因民間借貸所延伸出的損害弱勢群體利益的問題,加強立法規(guī)范,發(fā)揮行政管理的作用,使民間借貸得以更好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