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制網北京4月17日電 4月17日11時,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第三法庭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秦火火”(秦志暉)誹謗、尋釁滋事一案,被告“秦火火”因誹謗、尋釁滋事被判有期徒刑3年。
為回應社會關切,宣判后該案審判長吳小軍、合議庭成員李曉法官做客法制網,回應“秦火火”案的焦點問題。
訪談地址:本網專訪“秦火火”一案審理法官
焦點一:為何認定為誹謗罪和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246條規(guī)定誹謗罪是指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刑法第293條則規(guī)定了尋釁滋事罪的四種情形:一是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二是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三是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四是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崩顣哉f道,“誹謗罪、尋釁滋事罪兩罪的犯罪構成不同。設立誹謗罪是要保護公民的人格和名譽不受侵犯,而設立尋釁滋事罪則要保護社會秩序不被破壞?!?/span>
具體到本案,吳小軍解釋稱,秦志暉本人曾說“必須要煽動網民情緒與情感,才能把那些人一輩子贏得的榮譽、一輩子積累的財富一夜之間摧毀”,足可見這是捏造事實毀損他人名譽的主觀惡意。而客觀上,秦志暉捏造損害楊瀾等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誹謗罪。
在“7?23”甬溫線動車事故發(fā)生后,秦志暉編造政府機關天價賠償外籍乘客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對國家機關產生不良影響,散布信息內容不指向特定自然人,而是以擾亂社會秩序、起哄鬧事為目的,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這一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
“因此,被告人秦志暉的行為分別構成誹謗罪和尋釁滋事罪,不能按照一罪處理,應分別定罪處罰?!眳切≤娬f道。
焦點二 辦理網絡誹謗等刑案司法解釋能否在本案中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于2013年9月10日施行。本案秦志暉犯罪行為發(fā)生在《解釋》實施前。關于《解釋》能否在本案中適用的問題,吳小軍做了如下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曾公布《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該《規(guī)定》于2001年12月17日施行。《規(guī)定》首先明確,司法解釋是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指出司法解釋自發(fā)布或者規(guī)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適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間。
同時,《規(guī)定》也明確了幾種情況的具體處理:1、對于司法解釋實施前發(fā)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辦理;2、對于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fā)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3、對于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的,不再變動。
“根據《規(guī)定》的內容,秦志暉案即屬于行為時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后尚未處理的案件,故應依照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辦理。因此,《解釋》對秦志暉的行為具有溯及力,依照刑法及《解釋》的規(guī)定對秦志暉的行為進行定罪處罰,完全符合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秦志暉并非特例,以往的類似情況都是按照這一原則處理的。”吳小軍說道。
焦點三 誹謗罪為何適用公訴程序
“在一般情況下,誹謗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但是《刑法》第246條規(guī)定了除外情形,即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說,對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案件,屬于公訴案件,應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適用公訴程序?!眳切≤娬f道,
吳小軍稱,《解釋》第二條、第四條規(guī)定,同一誹謗信息被轉發(fā)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轉發(fā)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同時,《解釋》第三條中對于何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予以了明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二)引發(fā)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fā)民族、宗教沖突的;(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也就是說,符合這幾種情形的,屬于公訴案件。
本案中,秦志暉利用信息網絡,分別誹謗楊瀾等多名公民,其中三人的誹謗信息被轉發(fā)次數均達到500次以上,應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關于張海迪的誹謗信息被轉發(fā)次數雖然未達到500次,但根據《解釋》第四條的規(guī)定,秦志暉系在一年內分別誹謗楊瀾等多人,應對上述誹謗信息的被轉發(fā)次數累計計算。據此,秦志暉誹謗楊瀾等人的行為構成誹謗罪,且系誹謗多人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本案誹謗事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公訴案件范圍,應當適用公訴程序追究被告人秦志暉所犯誹謗罪的刑事責任。
焦點四 本案中的量刑問題
“量刑活動是一項復雜的司法過程,需要結合全案綜合考量各種影響量刑的情節(jié)和因素?!崩顣哉f道。
刑法第61條規(guī)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判處。本案的量刑嚴格依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充分考慮了各種影響量刑的因素,體現(xiàn)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刑罰裁量原則。關于量刑情節(jié),本案中,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于法定從輕情節(jié),量刑時必須予以考慮。
“秦志暉在網絡上多次肆意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時間跨度長,涉及多個受害自然人和單位,這些也是量刑時需酌情綜合考慮的因素?!眳切≤娬f道。
《刑法》第246條規(guī)定,構成誹謗罪的,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本案涉及多名被害人,在誹謗案件中屬于情節(jié)相對較重的,確定刑期為有期徒刑二年。
《刑法》第293條規(guī)定,構成尋釁滋事罪,一般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僅涉及編造原鐵道部信息的一起事實,屬于應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量刑不宜過重,最終確定刑期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秦志暉一人犯兩罪,根據數罪并罰的原則,所以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眳切≤娬f道。(李文)